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残助残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规划,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