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会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辅助器具、托养等服务体系。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公办民营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