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科学编制和实施市政、道路、交通、环卫、绿地系统、给排水、户外广告等专项规划;指导制定乡村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