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投入,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设施建设和维护服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