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