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乡村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县主导、乡(镇)组织与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集镇治理带动,全面覆盖村组,实现城乡同建同治。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动乡村环境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引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对容貌维护、建设和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以及污水的排放、处置等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