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环境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乡村民居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镇)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鼓励和支持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农村庭院建设提倡配建卫生节能厨房,适当改造厕所和畜禽圈舍,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