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在城市街道丢撒冥纸;

(三)从车辆或者建筑物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或者垃圾容器之外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倾入排水沟、地下管道、河道;

(五)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饲养家禽家畜影响他人生活,或者在公共区域放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七)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

(八)在街道上拉牵绳索、挂晒衣物等物品。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