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环境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实行统一运输和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特种垃圾,以及污水处理后的脱水垃圾,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置场。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