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环境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城市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引导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组建环境卫生作业公司。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承包等方式参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城区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规范作业。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