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城市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引导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组建环境卫生作业公司。

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承包等方式参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城区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

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规范作业。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