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环境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指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