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环境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城区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围挡;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清洗平台,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冲洗保洁、喷淋除尘,不得将泥沙带出工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