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县城区道路范围内,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按照停车泊位规范停放,不得在公共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在县城区道路上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