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乡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生态绿化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