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环境治理第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除县城区统一设置的广告张贴栏外,禁止在道路、建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墙报、标语、横幅和海报等宣传品。县城区设置的导向牌、道路标志牌等标识牌应当统一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配套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