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环境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城区的道路、交通、环卫、绿化、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布局规范建设,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经常维护,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设施老化、损毁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县城区道路上的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入地敷设。县城区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