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环境治理第十六条有效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建筑小品、雕塑和喷泉等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修剪,保持美观、整洁。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