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环境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县城区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