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