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责任区法定代表人、产权所有人或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