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三)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