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