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犬只经营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