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容犬只。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