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容犬只。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