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证遗失逾期未补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