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农牧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收容犬只;逾期未改正的,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