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收容犬只,责令养犬人7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年检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收容犬只。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