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一个年度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没收犬只。

养犬人因前款规定,被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得养犬。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