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农牧、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当将其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收容救助场所的犬只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