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四十条已修改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支付医疗费,并于当日将伤人犬只送至动物检疫机构收留。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惊吓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携犬出户,因违反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