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四)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五)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养犬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