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

(四)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五)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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