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动物医疗站点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应当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无主犬只,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捕杀,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