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六十五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动物救助机构,收留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