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六十五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动物救助机构,收留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