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收取,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养犬登记、收容流浪犬、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建设、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以及与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支出。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