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养犬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和财政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