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免疫证明。养犬人不得携带外来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经依法批准的除外。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