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重点管理区内,演艺团体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因工作需要饲养用于表演、观赏、护卫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应当在取得犬类免疫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养犬登记,缴纳管理服务费,植入电子识别芯片,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办理上述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或者表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实行拴养,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