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养犬人在取得犬类免疫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持与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责任书、犬类免疫证及犬只照片,并携带犬只到住所地的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缴纳管理服务费,植入电子识别芯片后,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独立居所。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