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开办犬只养殖场的,在取得犬类免疫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应当到住所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缴纳管理服务费,领取犬类养殖场养犬登记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饲养。

办理上述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重点管理区;

(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实行圈养,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