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居)民自建民族风格住宅建筑设计、建设的指导,无偿向村(居)民提供符合民族风格建筑规划要求的住宅通用外观方案图。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