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工作,向省内外公园、科研单位出售活体野生动物或者标志。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