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