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