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