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