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