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单位在农产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