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