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