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