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