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